雄兵防盗系统产品责任保险说明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车辆在安装了指定型号的“雄兵”系列产品后发生全车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末查明下落。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期间,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用户(车主)及其家庭成员、或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期限及最高赔付金额
(一)Ⅰ类产品保险:有效期为三年,全车被盗窃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Ⅱ类产品保险:有效期为二年,全车被盗窃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Ⅲ类产品保险:有效期为一年,全车被盗窃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的。
最终赔付金额不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
当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
第四条 用户(车主)义务
(一)被用户(车主)得知或应当得知车辆被盗窃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车的钥匙、防盗系统的两个电子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用户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车损失的,按所投保险类别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缺少原车的车钥匙、防盗系统的电子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窃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用户(车主)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用户(车主),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用户(车主)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支公司。 |